众所周知,军队文职人员的薪资待遇与一般的上班族相比,是十分突出的。那么关于军队文职缴纳社保中关于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是怎样的呢?有着怎样的规定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军队文职人员养老保险缴纳的相关条例规定。
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军队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20%;文职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条例》第五十一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办理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
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岗位上退休后,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灵活就业的,相关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则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障制度。
2、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接续或转移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其中,文职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待遇。
3、文职人员被解聘后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记息,凡重新就业的,按规定接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4、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被解聘后,由原聘用单位出具《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文职人员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人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和《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认定文职人员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就是军队文职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军队文职不论是薪资待遇还是社保缴纳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相对一般企业的待遇,是非常突出的,因此推荐大家考虑报考军队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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